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2282号
原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颖,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被告***之子),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新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昭嵩
书 记 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