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县城榆山路中段茂昌银座D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青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
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湖溪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静波。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29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二、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6日前返还原告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300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8%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95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4500元、律师费150000元,由被告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
诉讼中,申请人申请查封了济南市琦泉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齐发药业有限公司的3500万元债权。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未发现其有相应的股票证券。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本院至被执行人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00万元及投资收益(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收益率8%计算,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9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4500元、律师费150000元,已执行到位3500万元,至2022年6月27日,该案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已全部执行完毕,仅剩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共计212426.53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贺 涛
审判员 曹文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