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异110号
案外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茂昌银座D座26楼。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红军,山东玫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四楼410室。
法定代表人:杨庆国,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对本院轮候查封鼎拓公司土地使用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城投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依法解除对鼎拓公司位于平阴县××村××路××路以东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鲁20**平阴县不动产权第0002003)的查封。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1异议人与鼎拓公司签订协议,以2000万元购买了鼎拓公司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所有资产,异议人付清款项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上述事实已被平阴法院(2019)鲁0124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33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异议人依据上述两份法律文书已向平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阴法院也已向平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已归异议人所有,请求如前。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鼎拓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经审查查明,***与鼎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20]493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主要内容为:鼎拓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73458.85元。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鼎拓公司未履行义务,***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鲁0124执987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同(2021)鲁0124执98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鼎拓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不动产权证号:鲁20**平阴县不动产0002003号),查封期限为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
再查明,鼎拓公司名下鲁20**平阴县不动产权第0002003号土地使用权,有效的查封顺位为:1、平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4民初246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时间为2019年9月4日,查封期限为自2019年9月4日至2022年9月4日;2、平阴县人民法院(2019)鲁0124民初2665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时间为2019年10月4日,查封期限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22年10月13日;3、济南市
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财保2441号,轮候查封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查封时间为自2020年11月6日至2023年11月5日;4、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执987号,轮候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下午3:16,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5、平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4执988号,轮候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下午3:20,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6、平阴县人民法院(2020)鲁0124执1893号,轮候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12日下午3:25,查封期限为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
本院认为,本案中对被执行人鼎拓公司鲁20**平阴县不动产0002003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为轮候查封,该轮候查封在在先查封失效或解除之前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案外人对本院该执行行为及涉案标的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孟广军
审 判 员 董广荣
审 判 员 朱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薛 冰
书 记 员 任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