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

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济南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异36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榆山路中段茂昌银座D座26层。
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旭东,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济南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办公楼三层316-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晶,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太平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济南裕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裕丰新材料公司)与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华阳炭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阴城投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2执恢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阴城投公司称,请求撤销(2020)鲁0112执恢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0日,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作出(2020)鲁0112执恢404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协助冻结济南华阳炭素公司在平阴城投公司的债权780万元。济南华阳炭素公司对平阴城投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债权,平阴城投公司也不向济南华阳炭素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租赁经营主体为山东新玫城石油能源有限公司。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2020)鲁0112执恢40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2019年8月8日,本院对原告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普诺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华阳炭素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作出(2019)鲁0112民初570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一、截止2019年6月27日被告济南普诺经贸有限公司欠原告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25076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51894.94元,被告济南普诺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货款5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货款70万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货款80万元,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货款250761.1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651894.94元,共计902656.09元。二、被告济南普诺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分段计算,方式如下:以425076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375076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305076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以225076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以125076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以25076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起算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均按照月息2%计算)。三、被告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被告王军、被告丁立芝、被告王玉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存在任一期逾期付款情形,则原告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五、本案一次性处理,其他互不追究。六、案件受理费23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普诺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王军、丁立芝、王玉琳负担。
调解书生效后,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以(2020)鲁0112执253号立案执行。2020年4月8日,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南普诺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华阳炭素公司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5月25日,本案终结执行。2020年2月14日,济南冠鹏沥青制品有限公司更名为济南裕丰新材料公司。2020年6月27日,济南裕丰新材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以(2020)鲁0112执恢404号立案执行。2020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20)鲁0112执恢4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华阳炭素有限公司在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78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期限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4年10月19日。同时向平阴城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四十七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平阴城投公司针对本院要求其协助执行的济南华阳炭素公司在该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不予审查,故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平阴县城市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 慧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唐 牣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叶
书 记 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