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404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89号友谊时代广场办公B座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61997146X。
法定代表人:仝玉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振兴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66368154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7919016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04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及资金占用费55339元,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68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725元、申请执行费2288元,共计2181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12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