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4财保50号
申请人: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地:邯郸市复兴区,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30403561997146X。
法定代表人:仝玉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邱县,统一信用代码证号:91130430663686154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已为申请人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县分公司、河北广电信息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邯郸市华辉贸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包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