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599号之一
原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宇顺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5374206F,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月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31548088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长腰岭村长兴街231号。
法定代表人:王芬河。
原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康美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计909元,保全费990元,合计1899元,由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振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渊
书 记 员 吴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