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标准件有限公司、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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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948号
原告:****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街道金禄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55488439L。
法定代表人:金珍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颖颖、高周琴(实习),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5374206F。
法定代表人:陈月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标准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900元,由原告****标准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怀东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如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