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91民初1200号之一 原告: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区金鹰路153号办公楼3栋2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禾(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镇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诉讼保全费503元,共计1007元,由原告江西奉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