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通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福建省通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5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通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城南沟头学园南路东侧A2-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通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通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沙土价款人民币二十三万二千五百六十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执5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