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1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大寨河北侧。
法定代表人:韦杰,该公司总经理。
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告宝明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977845.4元及利息(2019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因被告宝明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依原告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宝明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牛路北侧、××路西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本案查封(轮候),因宝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杰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以杭拱公(经)立字(2019)50910号案件立案侦查,并函请本院中止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院执行的宝明公司的财产涉嫌与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正在侦查的案件有一定关联,需待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决定是否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泛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淮安市宝明智慧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苏0813执3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审判长  何素军
审判员  章熙全
审判员  邓金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