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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麻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3175号之一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五金机电市场17栋B-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AT9P3Q。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210413682。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时代天街写字楼一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GWKNAXX。 法定代表人:麻路。 被告:麻路,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麻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已减半),由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