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民初3175号之一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舞阳大道五金机电市场17栋B-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QAT9P3Q。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湖南金州(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2210413682。
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河西时代天街写字楼一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GWKNAXX。
法定代表人:麻路。
被告:麻路,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
被告:**,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建设有限公司、麻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0元(已减半),由原告怀化市中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