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81财保54号
申请人:***,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地区绥化路以***街以北南兴街以南围合区域26栋2**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MA19N59W5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西万达支行23×××14-0037账户内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讷河市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讷河市委)聚福园小区一期8号楼00**01层10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22)讷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黑龙江省昊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西万达支行23×××14-0037账户内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担保人讷河市高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坐落于讷河市委)聚福园小区一期8号楼00**01层10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黑(2022)讷河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