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开立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5484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0059150X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跃进路1200号。
法定代表人:韩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山岭,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方,天津世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0A1PDXB),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边桂艳。
被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北京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083617XE),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生命科学园路23-2号3层。
法定代表人:龙利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路,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市金壁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碧水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艳芬
人民陪审员  刘丽萌
人民陪审员  夏松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