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执1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朗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50378598C。住所地**市镇海区九龙湖镇长石村。
法定代表人:张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启龙,浙江易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589764。住所地**市北仑区坝头西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朗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朗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新朗板业有限公司货款1004236元、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91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小良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朗板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11执1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绍海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高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