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206行审120号

申请执行人**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益芬,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589764)。住所。住所地**市北仑区坝头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甬仑市监处(2020)12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44343元。

行政行为生效日期:2020年4月14日。行政机关催告日期:2020年9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20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经行政机关书面通知,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是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学光

审 判 员 王献军

审 判 员 袁士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绍平

代书记员 林琼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