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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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6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长江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胡跃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阎益芬,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503589764)。住所地**市北仑区坝头西路321号,电话13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胡小良。
申请执行人**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市监处(2020)12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永发智能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罚款44343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206执5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学光
审判员王献军
审判员李东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林琼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