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0 )黔0102民初3625号
原告
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宝山南路27号(凯尼大厦)2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何森
委托代理人:周明翠
被告
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大西桥镇鲍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到期未支付货款7500元及利息。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受理原告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顺市宏盛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杨
二0二0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峪瑶
书 记 员 邓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