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50号
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669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泰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盛世光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现双方当事人正在长期履行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无需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669号调解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晓飞
审 判 员 刘全新
审 判 员 闫 帮
二〇二〇 年 二
月 十七 日
书 记 员 杨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