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

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南新西道88-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丰润镇曹雪芹东大街19号。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山多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