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187号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马市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汪乾,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悦,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缤纷淦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333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新。
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缤纷淦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1元,减半收取1530.5元,由原告杭州上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亚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艳芳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