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113执4809号
***、陕西朗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朗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2]第477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朗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陕西朗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350.44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6300.44元,交纳本案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113执480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