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17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3号悦来广场国贸大厦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4550364Q。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岗镇新军南路197号(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308381B。
法定代表人:徐桂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502执17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