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203号之三
原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3号悦来广场国贸大厦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4550364Q。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1幢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KFHP6D。
法定代表人:陈广珍,总经理。
被告:陈广珍,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广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被告陈广珍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吴春民
人民陪审员 郑丽惠
人民陪审员 王金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