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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203号之二
申请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3号悦来广场国贸大厦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344550364Q。
法定代表人:李东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3号国贸大厦1幢1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CKFHP6D。
法定代表人:陈广珍,总经理。
原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债权2226996.72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顺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东营海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债权2226996.72元。
冻结期限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春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淑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