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271号
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信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