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404民初271号 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信铁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南票区。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就已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辽宁省东煤地质一五五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