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民初2810号 申请人:***,男,1984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申请人:***,女,197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梁山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198950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廉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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