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电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天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4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路612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对票号为00031085、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汇票(出票人为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长岭支行,收款单位为华润电力(涟源)项目筹建处;签发日期为2006年6月16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031085、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汇票(出票人为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全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长岭支行,收款单位为华润电力(涟源)项目筹建处;签发日期为2006年6月1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电力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