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71行终47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雄文,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24,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雪林,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姚建明,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麦教猛,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纯辉、张华锋,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公示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15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是广东省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平台,系统项目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合同信用管理、企业经营、合同履行、社会责任、荣誉证书、工商审核。2018年3月,原告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申请参与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的规定,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向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现更名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征求意见。原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于2018年3月15日向原市工商局发出穗建法函〔2018〕957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意见的复函》,并提供了广州市建设宣传教育和建筑业劳保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协助提供2017年度市房建市政企业库被暂停处罚企业名单》,对包括原告在内的一部分企业情况进行了反馈。其中,原告因涉及“3.25”较大坍塌事故限制施工和监理单位投标资格1年。2018年1月22日,原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作出(穗)安监罚〔2017〕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认定原告对“3.25”较大坍塌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法给予其罚款人民币80万元的行政处罚。因对“3.25”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原告被纳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纳入理由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上述核查情况,原市工商局认为原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公示条件,遂于2018年10月29日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工商审核项目一栏填上审核意见为“不予受理。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该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被行政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遂自动生成不予公示通知,并通过手机短信平台向原告进行告知,内容为:“你企业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不通过监督机关的审核,详情请留意‘守重公示系统’”。原告得知其企业公示申请不通过监督机关的审核后不服,于2018年12月13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市场监管局于次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2月14日,省市场监管局向原市工商局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告知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原市工商局收到后,于2018年12月27日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不予公示决定的相关证据、依据。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省市场监管局于2019年2月2日作出粤工商复决字〔2018〕第15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市工商局不予公示原告为2017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行为。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送达原告,并送达给了原市工商局。原告收到后仍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明,《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领取营业执照并开业满二年;(二)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三)合同履约状况良好。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四)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五)企业经营效益好,同意由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请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等信息在守重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原市工商局因机构改革,其行政职权由市市场监管局全部承接。
原审法院认为:《企业公示活动规则》对广东省内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活动规则、活动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原市工商局作为广州市辖区内的工商管理机构,其在审核原告提交的材料后,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上出具工商审核意见,公示系统遂自动生成不予公示通知,应当认为,原市工商局是作出认定原告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机关。原告对此不服,有权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因广州市机构改革,市市场监管局作为继续行使原市工商局职权的机关,是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原告是否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问题。《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条件,其中包括要求被公示的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因原告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3.25”较大坍塌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原市住建委对其作出限制投标资格的处理,原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国家安监总局亦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原市工商局据此认定原告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条件,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告省市场监管局在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据,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市工商局不予公示原告为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行为,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亦并无不当。
综上,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监理的项目发生“3.25”坍塌较大事故受到处理、遭到处罚,被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为由,即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公示条件,这明显错误。(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款,即“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义务,被上诉人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二)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并且,前述规定第五条明确划定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范围,即只有符合这十种情况的,才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上诉人明显不属于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三)上诉人虽因监理的项目发生事故被原市安监局处罚,但原市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未认定上诉人构成严重违法违规。而3.25事故认定报告,以及上诉人提交的两份分别由原市住建委工程质量安全处、原市安监局执法监察分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行政复议协助调查的复函均证实,作为项目监理单位,上诉人对从化3.25事故不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原国家安监总局根据广东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上报的材料,将上诉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不能证明上诉人构成严重违法违规。理由在于:1、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于2017年5月9日起执行,上诉人监理项目事故发生于2017年3月25日,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该实施办法不能适用于之前已经发生的事故,因此原国家安监总局将上诉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是错误的。2、作为事故的直接调查单位,原市安监局清楚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广东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监总局均不是事故的调查单位,对事故情况不清楚,广东省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信息、原国家安监总局将上诉人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整个过程并未通知上诉人,更未征求过上诉人的意见,明显对上诉人没有约束力。二、被上诉人依据2018年之后形成的处理决定认定上诉人不符合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这明显有误,对此一审法院应当进行查明并根据事实作出认定和处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显示,无论是原市住建委的反馈意见,原市安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都是在2018年之后作出的,而原国家安监总局是将上诉人纳入2018年第一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信用中国(广东)的记录更是在此之后形成。本案中,上诉人参与的是2017年度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而非2018年度,被上诉人依据2018年度形成的文件,认定上诉人不符合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明显是错误的。就此问题,被上诉人虽解释称相关事故发生在2017年,所以上诉人不能通过2017年度的公示,但其对于上诉人2018年度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至今也未能处理,同期申报的其他企业均已通过公示,这个结果更印证其解释是苍白无力的。三、作为同一事故中的施工单位,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面临同样的情况,然而却能连续通过2017年度、201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更加证实被上诉人的决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亦存在错误,也有违公平。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基于同一事故被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事故项目的施工单位,但却能通过审核,被认定为符合公示条件,连续成为2017年度、2018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更能证实是否发生事故、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不属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审查标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并直接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应予以纠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撤销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公示上诉人作为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行政行为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改判二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列入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公示名单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答辩称: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我局对该判决没有异议。二、我局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行为,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规定。上诉人于2018年3月14日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提交了2017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申报材料。我局作为监督机关,对上诉人申报公示活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受理,并于2018年10月29日根据核查情况,认定上诉人不符合公示条件。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就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申请企业名单书面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国家发改委
被上诉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审判决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负有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进行审核的职能,其有权对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系统上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是否符合公示条件的意见。《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对公示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上诉人的申报是否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条件的问题,被上诉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经核查,因上诉人作为项目监理单位,对“3.25”较大坍塌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且原市住建委对其作出限制施工和监理单位投标资格1年的处理,原市安监局对其作出罚款80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国家安监总局亦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被上诉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处理、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不符合《企业公示活动规则》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示条件,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不予公示决定,程序合法。至于原国家安监总局将上诉人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是否合法,不属于被上诉人广州市市×监督管理局作出被诉不予公示决定时的审查范围。上诉人如不服原国家安监总局的上述行政行为,亦只能针对该行政行为循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至于同一事故中其他单位是否符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市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玮
审 判 员  林 彦
审 判 员  易鸣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丽敏
书 记 员  苏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