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28460号
原告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8654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沈庄新城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40087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郑州绿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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