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65号
原告:河南省**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延津县东屯镇小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MA447MCU89。
法定代表人:鲁世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占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沈庄新城社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400877K。
法定代表人:张道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原告河南省**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河南省**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裴梅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俊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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