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豫1603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孙X森,男,汉族,1993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执行人张X美,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
被执行人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14400877K,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X路。
孙X森诉张X美、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孙X森与张X美、鹰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X森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钱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