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5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0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县。
被执行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K2899R。
法定代表人:田执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4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与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被执行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7311.07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51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共计108825.0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826.0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机动车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 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安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