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9041号
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岐山安置点。
法定代表人:田执祥。
被告:***,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仡佬族。
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冶(贵州)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永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驭寰
书记员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