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格尔木煜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977号
原告: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源泽,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煜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木市。
法定代表人:曹子明,总经理。
原告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木煜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27.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煜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韩 晓 青
书 记 员 万玛热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