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2501号
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D-3组团1幢6-办公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73966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太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南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金桥路8号(金桥大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WNMC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南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知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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