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天勤波陶有限公司与重庆南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7677号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天勤波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安镇安家庙村金谷大道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75267833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玻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槽渔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86693733Q。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东路34号附17号1幢1层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35155949。
法定代表人:**连。
被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D-3组团1幢6-办公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7396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南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路街道金桥路8号(金桥大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WNMC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天勤波陶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玻纤有限公司、*****玻纤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南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9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兖州区天勤波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宁市兖州区天勤波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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