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544号
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D-3组团1幢6-办公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7396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重庆嘉以汇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机电一支路4号附2号厂房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UDG33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嘉以汇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2月13日,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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