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梓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31民初3077号
原告:重庆市梓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滨河东路433号在水一方4幢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WWPP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保利江上明珠D-3组团1幢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7396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告重庆市梓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7月07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梓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梓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元,由原告重庆市梓恒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 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