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邦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律庆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律庆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涛,重庆玺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先国,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律庆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律庆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德邦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审查一审卷宗材料,一审法院向律庆亿公司送达了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0日15时00分的开庭传票,2018年7月10日9时30分,一审法院在律庆亿公司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了本案。本院就此向一审法院核实,一审法院称其系电话通知律庆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本案的开庭时间变更为2018年7月10日上午,并向本院提交了电话录音光盘一份。即使该电话录音光盘真实,从录音内容来看,一审法院并未告知律庆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前开庭的具体时间,仅称“上午你过来的话就先开德邦和你们那个案子”。因此,一审法院在未有效通知当事人变更开庭时间的情况下,缺席审理并径行判决,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律庆亿涂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