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928民初3367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贺新红
书记员 甘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