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执异2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新29执保5号结案通知书冻结异议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规定,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异议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主张银行账户为社保专用账户,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账户为社保专用账户,亦未举证证明本院查封账户会对该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产生不利影响,故异议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人民币55,245,21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单号为0220652928010402000072号保单函为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1月4日作出(2020)新29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人民币55,245,217.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据(2021)新29执保5号冻结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45,217.6元。
驳回异议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阿曼吐尔提尼西 审 判 员 马依努尔库尔班 审 判 员 万     雯
法官助理 高  颖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