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执4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20)洛仲字第5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0元,因冻结金额较少,申请人申请暂不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线下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轮候查封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阳县××村镇后××路北侧土地产权证号宜国用(2010)08297号土地,查封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通过线下到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进行查询,轮候查封洛阳龙羽虹光电力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阳县××村镇××大道北侧龙羽西路房产证号为:宜阳房权证寻村镇字第××号、宜阳房权证寻村镇字第××号、宜阳房权证寻村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2021年1月20日至2024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五、通过实地走访、发出传票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已于2008年停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经申请人申请,分别于2020年12月23日、2021年3月18日作出律师调查令,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代理律师。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郏文慧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