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新29民辖终28号
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2926民初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由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的《新疆金晖兆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350MW超临界供热机组工程施工协议》引发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所在地在新疆阿克苏地区拜城县境内,故依据上述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臧 苏 红
审 判 员 孙 朝 红
审 判 员 居来提·沙木沙克
法官助理 李 克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