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4)青0122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的《还款协议》系上诉人与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之间签订,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应根据管辖约定确定管辖。请求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4)青0122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均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案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还款协议》中虽约定管辖,但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并非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管辖约定对其无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青海万象铝镁有限公司、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双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此,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选择向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