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超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超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4467号
申请执行人:闻治全,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超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执行人闻治全与被执行人陕西超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汉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汉劳人仲案字[2019]102号裁决书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39169.6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4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骞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