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791号
申请人: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组织机构代码MA1P9XF06。
法定代表人:温祥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州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城世纪大道中段路**织机构代码MA452RPL4。
法定代表人:宋伟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州饭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州饭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