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1792号

申请人: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隆路**,组织机构代码MA1P9XF06。

法定代表人:温祥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北五路**,组织机构代码698873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兴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联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