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893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778号华邦世贸城4幢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8081909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66号基金大厦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0955J。
法定代表人:**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合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0698元(其中支付赔偿款15420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05元、案件执行费2288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