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民终3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宿州赋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办东至水木清华小区南至银河三路西至拂晓大道北至银河四路宿州万达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8497733XC。
法定代表人:赵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道虎,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波,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建波,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田,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安徽广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华,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胜利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南200米固镇县交通运输局**v>
负责人:汤平,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从客,该办公室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士全,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梅,上海汇业(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建波、许文华、固镇县农村道路畅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审被告耿士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孙建波与***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予进一步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0)皖03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洪增余
审判员 耿 杰
审判员 罗正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陈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